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本基金會項目的管理,優化實施項目,提高實施效果,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結合本基金會項目工作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基金會實施的項目指:接收社會各界對教育事業的捐贈、救助貧困師生、扶持薄弱學校發展、資助教學科研創新、基金投資運作等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公益活動項目。
第三條 項目的開展要充分體現社會公益性的要求,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財經政策及本會財務制度的規定。
第四條 基金會理事會是基金會項目管理的領導機構?;饡O立項目部,作為項目管理的執行機構,負責項目的開發、立項、實施、檢查和驗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請、評審及立項
第五條 項目的申請:
(一)符合基金會業務范圍的各個項目需編制項目申請書,并按規定程序申請。項目申請書的內容包括:前期調研情況、項目背景、項目目標、項目內容、項目預算、項目實施、項目跟蹤、項目評估。
(二)申請條件:
1、具備合法資質
2、具備合法的、具有所有權的資源條件
3、符合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公益活動范圍
第六條 項目的評審:
(一)項目評審的成員:由捐贈方、基金會和專家代表等組成立項評審專家組。
(二)項目評審過程中,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認真組織評選。
(三)根據項目評審會結果,對申請的項目進行分類立項審批。
第七條 項目的立項:
一、立項原則
(一)符合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充分尊重捐資方、出資方的意愿;
(三)優先考慮支持貧困地區基礎條件薄弱學校發展;
(四)綜合考慮項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實效性。
二、立項審批
(一)申請非限定性基金項目及非專項基金項目立項:由基金會項目部提出立項建議,報經秘書長審查同意,報理事長、監事長批準后方可立項;
(二)申請限定性基金項目立項:由基金會項目部提出立項建議,報基金會秘書長審批立項。
第三章 項目的實施及評估
第八條 項目經審批同意立項后,基金會要與合作單位或捐贈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權益和義務。為了保證協議的正常實施,按照項目總金額3%收取履約保證金,項目實施完畢,全額退還保證金。
第九條 項目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審核項目計劃與經費預算,檢查項目工作進展與經費使用情況,處理項目實施中的問題,組織階段性績效評估,并及時向秘書長及理事會報告。
第十條 經批準立項的項目,均須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項目的實施及全程聯絡項目相關單位,定期向項目部匯報執行和進展情況,如實編報項目工作總結和經費決算等。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中,基金會項目部要對項目進行跟蹤,反饋項目實施效果。項目部應對項目負責人就項目執行情況與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結束后,由本會管理部組織專門人員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驗收評估。根據驗收評價標準,項目被評為優秀的,對其有功人員予以適當獎勵。獎勵經費從該項目的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項目資料立卷整理歸檔。一個項目一個檔案,歸檔內容包括從項目的申請到項目結束的所有資料。
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及合作協議或捐贈協議文本要求,項目實行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所有項目的經費都必須進入基金會帳戶
第十六條 項目經費撥付由項目部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制定用款計劃,基金會領導審核后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七條 項目結束后,基金會負責向項目合作單位或捐贈單位報送專項資金財務決算?!?/span>
第十八條 專項經費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指定專門機構審計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經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
2013 年 1 月1 日起施行。由基金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