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教育發展基金會信息披露工作,保護捐贈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基金會按照《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將其內部信息和業務活動信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的活動。
第三條 基金會披露的信息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保證捐贈人和社會公眾能夠快捷、方便地查詢或復制披露的信息資料。
第四條 基金會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定期披露和臨時披露。年度工作報告全文或摘要為定期披露,其他信息為臨時披露。
第五條 定期披露信息內容是指:年度工作報告全文或摘要。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后30日內,基金會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平面媒體上披露年度工作報告全文或摘要?;饡哪甓裙ぷ鲌蟾嬷械呢攧諘媹蟾嫖唇泴徲嫴坏脤ν馀?。
第六條 臨時披露信息內容是指:
(一)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活動的信息。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活動,應當披露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在募捐活動持續期間內,應當及時披露募捐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開展公益活動的成本支出情況。募捐活動結束后,應當披露募捐活動取得的總收入及其使用情況。
(二)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的信息?;饡_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披露所開展的公益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評審結束后,應當披露評審結果并通知申請人。公益資助項目完成后,應當披露有關的資金使用情況。事后對項目進行評估的,應當同時披露評估結果。
第七條 基金會披露有關活動或者項目的信息,持續至活動結束或者項目完成。
第八條 基金會對所披露的本基金會的一切信息負有法律責任。信息一經披露,不得任意修改,確需修改的,須經理事會同意修改后方能重新披露,聲明原信息作廢。對于公共媒體上出現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基金會不利影響的信息,基金會公開說明或者澄清。
第九條 除年度工作報告或者年度工作報告摘要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定平面媒體外,基金會披露信息時,可以選擇報刊、電視或者互聯網作為披露信息的媒體。
第十條 基金會指定專人負責處理信息披露活動的有關事務。對于已經披露的信息,應當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有權對基金會信息披露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本制度經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基金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