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會采購與招標工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重慶市教委關于采購管理的規定,結合基金會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會實施各類招標采購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三條 招標采購項目必須是列入年度預算或捐贈資金落實的項目,無經費來源的項目不得進行招標采購立項。
第二章 招標采購項目的范圍
第四條 招標采購的范圍包括服裝、圖書、儀器設備、電子設備,系統集成、網絡工程,文藝、體育設備和器材,計算機通用、專用軟件購置及各類服務等。
第三章 招標采購方式
第五條 基金會組織招標采購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實行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方式。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形式采購招標的,實際參與投標的投標人數不應少于三家。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或沒有合格的供應商投標;
(2)技術含量高,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3)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四章 招標項目的限額
第七條 采購標的預算金額在5萬元(不含)以上、50萬元以下(含)的,可采用除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上(不含)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
第五章 招標工作程序
第八條 基金會招標項目工作程序
1、由項目實施部門提出項目招標書面申請報告。報告應附有招標項目名稱、立項論證材料、技術(參數)及商務要求、預算經費來源及落實情況和項目需完成的時間要求等。經基金會領導審批后進入正式招標程序。
2、屬公開招標的項目,由基金會辦公會決定委托有資質的中介公司代理招標,并按國家規定的招標程序在相關網絡或媒體上公開發布招標信息。
屬除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方式招標的項目,由基金會辦公會決定組成招標工作小組,經市場調查、貨比三家、參考電商平臺等方式了解價格后,具體負責組織招標工作。
3、除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方式招標項目其投標人資格審查。由招標工作小組根據招標情況,對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質量、信譽等進行審查,報基金會領導審定。
4、基金會招標項目制定的《招標文件》必須經基金會招標工作小組審核,重點審核招標項目內容(含技術和商務標書)、招標方式、評標、定標程序等。
5、除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方式招標項目在開標前,由負責招標監察工作的同志抽取評標專家,經基金會招標工作小組審查后開標。
6、評標結束后,該項目招標工作小組負責人向基金會領導匯報本次招標項目的招、投標和評標情況。
7、中標人確定后,招標工作小組與首選中標人完成合同簽署前的技術和商務談判。
8、基金會招標工作小組按規定程序進行公示。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9、基金會招標工作小組提交合同草案,經基金會領導審核后簽署合同。
第六章 招標項目合同的執行
第九條 招標項目合同簽字生效后,由項目實施部門組織實施,督促供貨商履行合同按時交貨或提供服務,驗收貨物時清點數量并抽樣檢查,保證供貨質量。達到驗收條件后,項目實施管理部門要做好入庫登記。屬于直接捐贈給受贈方的貨物,項目實施管理部門要做好受贈方物資驗收單收集工作并存檔。招標工作小組負責對該項目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和監督。
第七章 招標工作紀律
第十條 基金會組織的各類招標活動必須嚴格遵守下述工作紀律:
1、參與招標的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基金會有關的規章制度,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嚴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標方或他人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項目內容有關的信息和資料。嚴禁收受投標人的錢、物和有價證券等;嚴禁接受投標人或他人以投標人名義舉辦的宴請或娛樂活動;嚴禁利用工作和職務之便,徇私情、謀私利。
2、嚴禁把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有意拖延招標時間,故意規避招標。
3、嚴禁未經招標確定供貨廠家或施工單位。嚴禁明招暗定,違規操作。
4、禁止中標單位將其中標的招標項目轉包給他人,或分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對利用不正當手段和競爭方式進行競標的投標人,一經查實,除取消其投標資格或已中標資格外,并取消該投標人今后在我會一切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5、評標專家組成員,應嚴格按照招投標文件和國家、市有關招標工作的規定和紀律要求,認真進行閱標和評標。
6、本基金會領導和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和親屬,應主動回避本會招標活動。
第十一條 招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與通報批評與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處理:
1、未按規定編制采購需求的;
2、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的;
3、向中標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條件的;
4、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5、擅自終止招標采購活動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二條 依據本辦法,可制定招標采購工作實施細則,報基金會秘書長審查后,經基金會理事長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基金會應加強采購與招標項目的檔案管理。有關招投標文件、合同等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銷毀。招標檔案由管理部門收集整理,按項目分卷歸檔,年終交由辦公室長期保存。
第十四條 本制度經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修訂。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