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基金會證書、印章的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避免證書、印章管理出現不規范行為,以有效地維護基金會的利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證書是指本基金會的法人登記證書、稅務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以及其他相關證書。本制度所稱印章是指基金會行政印章、財務專用章等。
第二章 證書管理
第三條 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稅務登記證書掛在本會對外辦公的顯著位置,其他證書和證書副本由辦公室穩妥保管。
第四條 對外使用基金會證書原件或復印件,須經理事長或秘書長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證書申請上簽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時歸還。
第五條 證書有效使用期限內,基金會辦公室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相關部門進行年檢,并在證書上加蓋年檢部門的年檢印章。
第六條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會證書。
第七條 凡因證書使用或保管不當而出現嚴重事故者,將追究使用者或保管者的責任。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八條 基金會印章的啟用或廢止均由基金會理事會批準后方能生效。作廢印章,必須交基金會辦公室封存或銷毀。
第九條 印章的使用范圍:
(一)用于以基金會名義向外發送的各種公文、文書材料、報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會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書、意向書等;
(三)用于基金會頒發的各種證件、證書、聘書、獎狀、通知書等;
(四)用于各類需經基金會批準的申請表、申報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會名義對外開具的各種票據、證明。
第十條 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基金會授權辦公室管理和使用基金會印章,辦公室指定專人按規定保管和用??;
(二)保管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實簽發人姓名、用印件內容與落款。蓋印位置要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點要求安全保險,嚴禁攜帶印章離開用印辦公地點。用印后或不用印時,應將印章存放安全處;
(四)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當而出現嚴重事故者,將追究保管者的責任。
第十一條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準權限:
(一)一般性事務用印由基金會秘書長批準;
(二)重大事務用印由基金會理事長批準,特別重大事務需經理事會會議批準。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理事會負責解釋,自理事會批準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