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基金會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及時準確地掌握并科學妥善處置重大事項,根據本基金會章程及工作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項是指:
(一)境外機構(或組織)參與資助的重大活動;與境外機構(組織)開展的相關活動;學術交流、組團出國考察等涉外活動;
(二)違法、違規行為被有關部門立案;
(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
(四)發生重大事故;
(五)基金會認為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報告內容:
(一)境外機構(或組織)參與資助的重大活動、與境外機構(組織)開展的相關活動、學術交流、組團出國考察等涉外活動主要報告內容:名稱、宗旨、目的;重大事項涉及主辦單位(含國外單位或組織)、承辦單位、協助單位、實施時間、地點、對象;重大事項的具體內容、涉及人員、資金等。
(二)其他重大事項的主要報告內容:重大事項基本情況、發生時間、地點、原因、目前狀況、基金會措施等。
第四條 報告程序:
(一)未涉及境外機構(或組織)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秘書長審批后執行;
(二)涉及境外境外機構(或組織)的重大事項,須先向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涉及境外境外機構(或組織)的重大事項,獲得主管部門批準后,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備案報告均以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五條 報告期限
(一)未涉及境外機構(或組織)的重大事項,必須在重大事項發生后1天內報告。
(二)涉及境外境外機構(或組織)的重大事項,獲得主管部門批準后,1周內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條 紀律與監督
(一)凡未按規定報告的,追究當事人及主管領導的責任。
(二)基金會監事會對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實施監督。
第七條 基金會辦公室應及時、完整保存重大活動備案報告資料,歸檔規范保管。
第八條 本制度由本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經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基金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