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資助經濟特殊困難師生的工作,根據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資助范圍:在重慶市內,依法批準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中特殊困難的教師或學生。
第三條 資助原則:
一、特殊困難。本人或家庭因發生重大變故而導致經濟特別困難,且有關政策不能覆蓋或不能有效解決困難的狀況。特殊困難具有特別性、突發性、嚴重性的特點,個別特殊困難是否資助的基本原則。
二、優先優等。對“重、危、急”和曾做出突出成績的特殊困難者,在選擇資助的次序上、確定資助檔次上應遵循的原則。
三、一次資助。對同一個資助者在一段時間內(5年以內)原則上只進行一次性資助,執行這條原則的目的是擴大資助面。
四、配套資助。資助的主體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特殊困難師生所在學校、所屬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資助的基礎上,基金會給予酌情資助。
第四條 資助條件:受資助者需具備下例條件之一。
一、因患重病,造成家庭嚴重負債,經濟特別困難的。
二、因重大災禍,致使人身或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而造成經濟特別困難的。
三、因見義勇為,為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而造成經濟特別困難的。
第五條 資助標準。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師生,原則上按照以下檔次進行資助。
第一檔 資助金額1萬元及以下。適用于特殊困難者。
第二檔 資助金額3萬元及以下。適用于非常困難者。
第三檔 資助金額5萬元及以下。適用于極其困難者。
第六條 申辦程序及要求。
一、申請須提交居住地組織及所在學校審查,由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兌現本單位已捐贈救助金額。
二、特殊困難的師生須提供所在學校、所在地學校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已經資助的材料。
三、特殊困難的本人需向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提交書面資助申請。須如實反映特殊困難的情況,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將以上材料報送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辦公室。
第七條 審批規定?;饡k公室收到資助申請及材料后,要及時組織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在7個工作日內,將資助款落實到位。
第八條 享受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資助的師生名單,通過基金會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