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會資產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基金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資產指流動資產、固定資產、投資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流動資產是指基金會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運用的資產,如貨幣資金、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固定資產是指為行政管理、提供服務、生產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預計使用年限超過1年,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有形資產。對于單價雖然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時間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如辦公家具等。投資資產是指基金會用于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形成的資產,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資產。無形資產是指基金會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如商標、專利權等。
第三條 基金會資產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合法、謹慎、安全、有效。
第四條 基金會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對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五條 流動資產的管理。
(一)貨幣資金。
1、基金會的貨幣資金均由財務部統一管理,執行賬錢分管。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全額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不準出借銀行賬戶、支票。不屬基金會的經濟往來,不得在基金會的銀行賬戶中辦理結算。
2、根據日常工作需要,可向銀行支取備用金,但備用金數額不得超過2萬元。
3、出納應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F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出納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確保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相符。
(二)應收賬款、預付賬款。
財務部應對應收賬款、預付賬款進行定期核對,每年至少兩次。對于到期收回的應收賬款應做好賬務處理,對于到期尚未收到的應收款項,應及時報告秘書長、理事長,做出決策。
第六條 投資資產的管理。
(一)基金會投資嚴格按照民政部《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二)基金會可用于投資的資金主要是指非限定性資金。對暫不需要支付的限定性資金,基金會也可利用時間差進行短期投資。但捐贈人對捐贈資金能否投資和如何投資有特別約定,本基金會應遵守該約定。
(三)基金會開展投資按以下級次履行決策職責:投資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含)的非銀行理財產品類產品或項目由理事會履行決策職責。未超過人民幣100萬元的非銀行理財產品類產品或項目由辦公會履行決策職責。購買風險較低的銀行理財產品由內務會履行決策職責。
(四)每一筆投資項目經費支出必須經秘書長、理事長審簽后方可支付。
(五)每個投資項目必須建立專項檔案,專人負責,完整保存投資的論證、審批、管理和回收等過程的資料。
(六)基金會禁止從事以下行為:直接買賣股票;直接購買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人身保險產品;以投資名義向個人、企業提供借款;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可能使基金會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違背基金會宗旨、可能損害信譽的投資;非法集資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固定資產的購置
1、固定資產的購置納入年度預算管理。
2、預算外的固定資產購置,金額在3萬元(含)以下的,由秘書長審簽;金額在3萬以上10萬(含)以下的,經辦公會研究決定;金額在10萬元(不含)以上的,需提交理事會審議。
(二)固定資產的管理
1、基金會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實行統一核算、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2、重大固定資產的管理由理事會履行決策職責,財務部負責實施。例如房屋的出售、出租等。
3、一般辦公用固定資產的管理由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包括:
(1)編制固定資產目錄,建立固定資產實物臺賬。
(2)設立固定資產卡片,對固定資產進行統一分類編號,并落實到使用人。
(3)辦理固定資產的申購、驗收、領用、移交、報廢、處置等手續。
(4)定期組織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形成盤點表,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5)對于已達折舊年限但仍能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做好備查登記。
(6)對于已達折舊年限且不能繼續使用或未達折舊年限但不能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及時報告秘書長,做報廢處理。
(7)對固定資產的清理報廢提出書面申請,經秘書長簽批后作為賬務處理依據。
(三)固定資產的核算
1、固定資產應設置總帳及明細分類帳。
2、財務人員應對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及時進行帳務處理,并按相關規定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固定資產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月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率5%。
3、固定資產的分類及折舊年限規定: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辦公用房、倉庫、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折舊年限一般不低于20年。
(2)交通設備:包括轎車、商務車等。折舊年限一般不低于10年。
(3)電子設備:包括顯示器、主機、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掃描儀、投影儀、相機、鏡頭等相關辦公設備。折舊年限一般不低于3年。
(4)辦公家具:包括空調、飲水機、文件柜、辦公桌椅、鐘表、電視、床、衣柜等。折舊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5)其它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的固定資產。
第八條 基金會收到物資捐贈,需建立物資收支臺賬,并做好物資出入庫登記工作。
第九條 基金會財務部對資產履行以下職責:
1、執行理事會或辦公會的有關決議和規定。
2、負責所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
3、負責資產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依法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第三章 資產處置
第十條 資產的處置實行“集體審查、分級批準、上報備案”的辦法,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制衡機制。
第十一條 投資損失在100萬元(不含)以下的資產處置方案,由財務部提出書面報告,經辦公會審議后報告業務主管單位;投資損失超過100萬元(含)的資產處置方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告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重大固定資產的處置由理事會履行決策職責,辦公室負責實施。一般辦公用固定資產的報廢、報失、報損,由相關人員填寫報廢、報失、報損單,由資產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共同核定后,提出處置意見,并嚴格遵照基金會固定資產管理決策職責,相應履行處置審批手續。報廢的固定資產由辦公室統一負責處置,處置后要及時更新固定資產臺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處置的殘值收入必須及時入賬。
第十三條 基金會人員變動,其管理的固定資產應及時辦理轉移登記,更新固定資產卡片。
第四章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基金會的固定資產,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調撥。
第十五條固定資產管理人員變動時,必須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六條 重大資產管理以及處置結果應報理事會備案。
第十七條 本制度規定由理事會審批的事項,履行基金會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
第十八條 發生以下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與警告、或辭退;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根據理事會規定進行賠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經規定程序審批,擅自投資或處置資產;
(二)以本基金會資產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三)玩忽職守。
(四)泄漏資產秘密及其他可能損害本基金會信譽的行為。
(五)其他可能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十九條 由于國家法律、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出現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資產損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基金會理事會制訂,本制度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于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經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 2021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由基金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