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嚴格財經紀律,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保障基金會工作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結合基金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基金會是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財務管理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三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五條 基金會財務管理原則:
(一)堅持理事會統籌管理,法人負責,基金部具體實施的原則。
(二)堅持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制止奢侈浪費的原則。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定期向社會公開基金會慈善活動開展情況。定期向理事會、監事會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財產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理事會、監事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
(四)堅持合理使用資金、保障資金安全、注重資金使用效益的原則。
第六條 基金會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據和財務印章管理、財務監督等。
第七條 基金會應配備具有專業會計職稱的會計和出納,制定崗位責任制,嚴禁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八條 基金會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在銀行設立基本賬戶,并根據工作需要可在多個銀行設立一般賬戶,對本基金會的貨幣資金收支進行會計核算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九條 每年年初,要根據基金會上年資金結轉情況、本年工作計劃等編制經費預算。
第十條 基金會的各項非限定性支出、固定資產購置、管理費用采取年度預算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 經費預算經理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十二條 當年非限定性支出項目需要追加或調增項目預算的,單個項目資金在30萬元(含)以內的,由基金會辦公會履行決策職責;單個項目資金在30萬元(不含)以上的,由基金會理事會履行決策職責。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 基金會的收入包括:捐贈收入、投資理財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捐贈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贈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所得。
(二)投資理財收益是指投資理財取得的收益。
(三)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無形資產處置凈收入等。
第十四條 捐贈資金或物資進入基金會賬戶后,必須及時、全額入賬。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設“小金庫”、設賬外賬,嚴禁收款不入賬。捐贈收入應單立科目或單設賬戶核算管理,并嚴格按照捐贈單位(或捐款人)與基金會簽定的捐贈協議的要求進行賬務管理,定期向捐贈單位(或捐款人)報告捐贈資金或物資的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基金會收到捐贈的現金或物資,應及時向捐贈者開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
第十六條 基金會接收非現金捐贈,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入賬價值:
(一) 捐贈人提供了發票、報關單等憑據的,應當以相關憑據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捐贈方不能提供憑據的,應當以其他確認捐贈財產的證明,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
(二)捐贈人提供的憑據或其他能夠確認受贈資產價值的證明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三)捐贈人捐贈固定資產、股權、無形資產、文物文化資產,應當以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評估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格的,基金會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應當另外造冊登記。
第十七條 基金會的捐贈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基金會理事、監事以及專兼職工作人員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八條 基金會有權依法對非定向物資捐贈進行拍賣、變賣、處置等,取得的凈收益作為捐贈收入入賬。
第十九條基金會取得的投資收益及其他收入,只能用于公益事業支出及必要的行政管理開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分配。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 基金會的支出包括: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等。
(一)業務活動成本是指為實現章程的業務活動目標,開展慈善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二)管理費用是指為保證基金會正常運轉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理事會等決策機構的工作經費;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等。
(三)籌資費用是指為募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舉辦募款活動費、印刷宣傳資料費、其他與募款有關的費用和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匯兌損失(或匯兌收益)等。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及年度管理費用支出,應該符合《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為開展慈善活動所發生的直接費用。
(一)支付給慈善活動管理人員的報酬,包括:工資福利、勞務費、專家費等;
(二)為立項、執行、監督和評估慈善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會議費、購買服務費等。
(三)為宣傳、推廣慈善活動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購買服務費等;因慈善活動需要租賃房屋、購買和維護固定資產的費用,包括:所發生的租賃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等。
(四)為開展慈善活動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捐贈協議和募捐公告中有約定的,可以從捐贈收入中列支慈善活動直接運行費用,按照約定列支,沒有約定的,不得從捐贈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基金會開展定向捐贈的慈善活動支出,嚴格按照捐贈協議執行;如執行過程中出現違反規定用途的情況,應當立即停止執行并報理事會、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開展非定向捐贈的慈善活動支出,需按照理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的非限定性慈善項目支出預算或經追加調整的預算執行。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開展慈善項目的費用支出,須項目經辦人填制《項目付款申請單》并附相關憑據,經財務部復核,項目部負責人、財務部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秘書長、理事長簽批后,方能交財務部付款。項目部要跟蹤慈善項目資金使用情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條基金會接受捐贈的資金或物資,必須嚴格按捐贈人的意愿,規定用途安排使用。如需改變用途,應當征得捐贈人書面同意,且仍用于慈善活動支出。確實無法征求捐贈人意見的,應當按照基金會宗旨用于與原慈善項目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購買辦公用品、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報銷等,參照國家機關實行的公務卡管理辦法,原則上實行銀行刷卡支付。差旅費的報銷標準,參照重慶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渝財行(2014)39號)執行?;饡姓k公發生的管理費用支出,由經辦人填寫《費用報銷單》并附有效發票、購貨清單等原始票據,經財務部復核,辦公室負責人審核,金額在5萬元以下由秘書長簽批、金額在5萬元及以上由理事長簽批后,方能交財務部報銷。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公務車保養、維修等,經辦人需先填寫維修、保養《申請單》,經同意后實施。保養、維修等費用憑有效發票據實報銷。公務車燃油消耗實行油卡充值,每次充值金額控制在1萬元以內。油卡充值由經辦人填寫購油《申請單》,并附上公務車日常油耗記錄表、加油小票等,經同意后實施。公務車的停車費、洗車費實行定額包干管理,由駕駛員按季度領取。定額包干標準另定。
第三十條 嚴格報銷手續,堅持一事一報。對報銷的原始憑據不完整、不真實的,財務部有權拒絕報銷。
第五章 票據和財務印章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票據包括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轉賬支票和現金支票等,由出納保管。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財務印章包括基金會財務專用章和開戶銀行預留的個人印鑒。會計保管基金會財務專用章,出納保管開戶銀行預留的個人印鑒。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空白票據和財務印章實行分開保管。
第三十四條 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的適用范圍:基金會接受的捐贈用于業務范圍內的,都要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捐贈人不需要的,或者匿名捐贈的,也應當開具捐贈統一票據據,留基金會備查。
下列行為,不得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
(一)集資、攤派、籌資、贊助等;
(二)以捐贈名義接受財物并與出資人利益相關的;
(三)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活動的;
(四)收取除捐贈以外的政府非稅收入、醫療服務收入、會費收入、資金往來款項等應使用其他相應財政票據的;
(五)按照稅收制度規定應使用稅務發票的;
(六)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銷毀、涂改;不得將捐贈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稅務發票互相串用。
第三十六條 支票由出納人員在銀行賬戶余額內按規定向收款人簽發,不得簽發空頭、遠期支票。
第三十七條 不準出借、出租支票,或將支票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不準攜帶空白支票外出,如有特殊情況,須經財務負責人和理事長批準,并登記金額及用途。
第三十八條 支票丟失應立即向開戶銀行辦理掛失手續,同時向秘書長、理事長報告。
第三十九條 財務印章如有丟失、毀損等情況,應及時聯系相關單位和企業,做好遺失聲明并及時更換各預留印鑒。
第六章 財務監管
第四十條 基金會應建立健全的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會計人員不得保管現金、有價證券和銀行票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四十一條 財務部應定期向理事會、監事會報告基金會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第四十二條 財務部每年年終要做好財務決算工作,編制財務決算報告,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財務報表,接受審計部門監督。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財務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應及時辦理財務工作移交手續。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要加強財務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依法開展各類財務管理工作。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財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定期編報相關會計信息,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十五條 基金會理事會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由基金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經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