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黨建工作,建立起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的長效機制,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結合基金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黨員目標管理
第二條 黨員年度目標包括黨內生活、本職工作、遵紀守法和聯系群眾等內容。根據黨員實際情況,因人制宜分解量化,分步實施。
第三條 積極按時參加黨組織生活,按時按標準繳納黨費,積極參加黨員培訓和民主評議黨員及其他黨內集體活動。
第四條 建立《黨員活動記載簿》、《黨費收繳登記簿》等必要的簿冊,將黨員有關情況記錄清楚,為考評提供依據。
第五條 對黨員目標管理的落實情況,黨支部適時檢查,年終考核評比,并將考核情況作為民主評議黨員和推優的主要依據。
第三章 三會一課
第六條 黨支部委員會(支委會)。黨支部委員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內容主要是研究、貫徹上級黨組織的決定和黨支部大會決議;研究制定黨支部工作計劃,總結全年工作;研究黨的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方面的問題;研究培養、發展新黨員方面的問題等。
第七條 黨支部黨員大會。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是聽取和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支部的重大問題;傳達貫徹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接收新黨員等。
第八條 黨小組會。黨小組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的要求,聽取黨員思想匯報,及時向黨支部反饋黨員情況;組織黨員學習,加強思想教育,做好黨員思想政治工作;討論發展黨員、做好發展黨員的跟蹤培養工作;討論對黨員的處理、評選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等問題和日常黨建工作。
第九條 黨課。黨課一般每季度一次,內容一般包括:黨的基本理論、基本政策、基本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等。黨課由黨支部統一組織,可吸收積極分子、發展對象參加。
第四章 民主生活會
第十條 黨的民主生活會以支部為單位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隨時召開,下半年的民主生活會在翌年的一月底以前召開。
第十一條 民主生活會要根據上級黨組織要求和結合基金會工作實際,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第十二條 民主生活會重點是圍繞支部黨員中存在的思想、工作作風、紀律等方面的問題,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民主生活會要開誠布公,互相談心,溝通情況,交換意見。要根據會上提出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三條 每次民主生活會前要認真準備,與會人員要根據會議的主題,聯系自身的思想、工作實際,認真做好發言準備。要通過各種渠道收集入黨積極分子和群眾對黨員的意見,以便更好地總結經驗,改進工作。
第五章 黨員學習
第十四條 學習內容: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以及習近平總書記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等。根據形勢任務需要,及時充實新的學習內容。
第十五條 學習要求:
(一)每年年初根據上級黨組織的統一安排,制定支部學習計劃,學習計劃要體現理論聯系實際,緊緊抓住如何深入學習,怎樣學以致用這個重點,突出主題、形成特色。
(二)學習采取自學和集中學相結合的方法。做到學習有安排、有資料、有讀書筆記、有心得體會文章。集中學習主要采取學習文件、主題發言、聘請專家作專題報告、看輔導錄像、參與社會實踐、送出培訓等形式,深化學習效果。
第十六條 學習時間:支部組織集中學習,根據上級黨組織年度學習計劃進行,原則上每月集中學習1次,也可根據工作情況進行調整。
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
第十七條 發展黨員必須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成熟一個、發展一個,嚴格按規定履行入黨手續。
第十八條 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黨的性質、綱領、宗旨等教育,指定兩名正式黨員作為培養聯系人。
第十九條 黨支部每半年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經過一至二年以上培養考察并經支委會討論同意后,報上級黨組織審批,列為發展對象。
第二十條 列入發展對象的同志參加上級黨組織舉辦的黨的基本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 對發展對象進行政審,并形成政審材料。政審主要內容包括: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本人的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的表現,直系親屬和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支委會在公示征求黨內外群眾意見、嚴格審查的基礎上,將發展對象提交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并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
第二十三條 支部黨員大會通過后,要及時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第二十四條 預備黨員在預備期滿時,應主動向黨支部提出轉正申請,黨支部要及時召開支部黨員大會,進行討論。具備黨員條件的,按期轉正。不完全具備條件,需進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延長預備期。延長時間不超過一年;不具備黨員條件的,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二十五條 將支部大會對預備黨員討論、表決結果,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第七章 民主評議黨員
第二十六條 評議是否具有堅定的共產主義信念,能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
第二十七條 評議是否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在政治上是否和黨中央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條 評議能否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做到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
第二十九條 評議是否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嚴守黨紀、政紀、國法,堅決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十條 評議是否密切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疾苦,艱苦奮斗,廉潔奉公,自覺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第八章 黨費收繳
第三十一條 黨員必須本人交納黨費,除非有特殊情況,方可委托其他黨員轉交。
第三十二條 黨員必須按期交納黨費。一般應按月交納黨費,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黨費,就認為是自行脫黨,經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支部討論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后將其除名。
第三十三條 黨員必須按規定交納黨費,按中央組織部關于黨員交納黨費具體標準的規定,不可少交。黨員自愿多交納黨費,可以不限。
第三十四條 黨費必須由支部專人負責,一般由支部組織委員管理,若需換屆,必須及時辦好移交手續。
第三十五條 支部應按月將本支部收入、上繳黨費的金額詳細記入《黨費收繳登記薄》。
第三十六條 收繳黨費人員必須及時向上級黨組織上繳黨費,不得個人長期保管現金。
第九章 工作臺帳管理
第三十七條 妥善管理支部工作資料是落實黨建工作目標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做好支部工作的一項基本要求。為了加強基金會支部黨的組織建設,必須建立健全支部工作臺帳。
第三十八條 黨支部建立:“一個手冊”、“一本記錄簿”、“八類資料夾”等工作臺帳?!耙粋€手冊”,即黨員手冊; “一本記錄簿”,即:黨支部會議記錄簿;“八類資料夾”,是指需要保存的八種類別的重要工作資料,即:支部行文資料、上級文件資料、學習教育資料、計劃總結資料、評比表彰資料、發展黨員資料、轉遞關系資料、綜合材料資料。
第三十九條 工作臺帳的基本要求是規范、齊全、求實。具體要求是:
(一)黨員手冊由黨員本人保管,并按照要求認真填寫有關項目內容,貼好本人照片,加蓋印章。黨員參加組織活動的情況,要按照時間順序逐項填寫。黨員繳納黨費的情況,應由收繳人填寫簽字。
(二)黨支部會議記錄簿由支部組織委員保管,并按照要求負責填寫。每次會議和活動,要填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缺席人員、主持人、記錄人、會議(活動)的內容等情況,重要會議要填寫清楚到會人數、會議議題、到會人員發言要點、舉手表決情況和最后的決議等內容。
(三)支部行文資料夾,主要存放以支部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文件(含請示、報告、通知等)。以時間為序整理好(下同)。
(四)上級文件資料夾,一律存放上級機關黨組織下發的文件。
(五)學習教育資料夾,主要存放各種學習教育材料和書籍,以及學習方面的通知、方案、要求和學習考試成績等資料。
(六)計劃總結資料夾,主要存放年度支部工作計劃、總結和向黨員大會所作的報告;階段性工作計劃和總結;專題性工作計劃和總結;以及換屆選舉時所作的工作報告等相關材料等。
(七)評比表彰資料夾,主要存放用于評比表彰的各種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的事跡材料(含各種表彰表格和照片等)。
(八)發展黨員資料夾,主要存放入黨申請書、入黨志愿書、預備黨員考察表、申請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群眾座談會和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等。發展黨員資料盒,應視情況按照申請入黨同志分別集中存放。
(九)轉遞關系資料夾,主要存放轉入的黨員介紹信、轉出的黨員介紹信等。
(十)綜合材料資料夾,主要存放黨員花名冊、黨員統計表、黨員廉政情況材料、黨員思想匯報材料、以及其他綜合類資料等。
第四十條 支部工作臺帳的建立健全列入黨建目標管理的內容。有關負責人要切實負起責任,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及時加以改正。在每年年底前的黨建目標管理考核檢查中,一并對支部臺帳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章 “創先爭優”、激勵
第四十一條 結合支部的工作、黨員和職工的思想實際,制定黨支部“創先爭優”目標和具體措施,同時指導黨員制定個人“創先爭優”目標和具體措施,并以黨員公開承諾、基層黨組織公開承諾方式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二條 建立黨內表彰獎勵制度。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每年年底,開展評選表彰活動,對先進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進行表彰。
第十一章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第四十三條 為貫徹中央精神,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持以黨風建設促進機關支部政風、行風建設,進一步倡導誠信意識、廉潔意識和責任意識,特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第四十四條 抓好黨風廉政教育,經常對黨員進行理想信念、黨風黨紀和道德法制教育,增強反腐倡廉的自覺性。
第四十五條 嚴格遵守黨的規章制度,嚴守黨的紀律,不泄露黨的秘密,不牟取私利,不鋪張浪費,不參與賭博和封建迷信活動,維護黨的形象。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由基金會理事會制訂,本制度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于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經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由基金會辦公室負責解釋。